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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解读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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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

编者按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45条,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我省第一部地方性宗教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多次强调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及时贯彻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相关精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定《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地方宗教工作实际,是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里程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以及两次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云南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民族宗教委加快推进地方宗教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出台《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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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情况

云南的宗教问题与民族、边疆等问题交织,宗教领域隐蔽性、突发性问题较多,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特殊复杂性特点突出,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制定一部自己的地方性宗教法规一直是我省立法工作重点任务之一。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要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及时贯彻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精神。

(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宗教工作重要论述以及两次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三)我省在长期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固化。

(四)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后,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求各地及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确保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

(五)截至2021年初,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修订或制定出台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起草制定《条例》创造了很好的借鉴和丰富素材,我省在相关事务上也需要进行对等规范。

二、立法基本过程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施行后,省民族宗教委就启动了宗教立法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省民族宗教委形成了修订草案,并于2021年3月8日向省司法厅提交修订草案。

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会同省民族宗教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座谈会、宗教界人士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参与讨论和修改,开展实地调研,并吸收采纳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修改意见。经过不断修改后,于5月8日报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和协调,并根据王予波省长的意见,在和良辉副省长的指导下,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6月28日,修订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18日,省人大民族委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认真修改审查后,修订草案于9月6日经省人大民族委一审审议通过。11月9日,省人大法工委召开立法前评估会,再次征求相关各部门、委员会、专家、代表的建议,修订草案于11月22日经省人大法工委二审审议通过。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立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在宗教事务管理原则和总体要求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明确宗教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

(二)在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要履行的主体责任、管理责任,明确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三)在宗教院校的日常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工作、教材编印使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学生学位授予等相关制度。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类别和期限、建设和登记、变更和注销、安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的审批要求等方面作明确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游览参观点作明确规定。

(五)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兼任、离任主要教职,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担任主要教职、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定。

(六)在宗教活动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开展放生活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评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规定:《条例》还对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组织朝觐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明确规定。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坚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对标上位法,并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力求“符合云南实际、解决云南问题、体现云南特色”。

(一)从体例结构来看:《条例》采取不分章节,只按条款起草,该详则详、该简则简,在保持整体结构严谨和完整的同时,尽量做到内容不与上位法相重复。

(二)从吸收借鉴来看:我省广泛吸收已修订或制定出台地方性宗教法规的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发达地区的管理模式,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三)从立法依据来看:我省在立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先后颁布实施,为我省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提供更丰富、更充足、更全面的立法依据。

(四)从创新治理来看:《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政府监督管理与宗教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相结合。在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方面积极探索新办法、新手段。

(五)从权益保障来看:《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一些内容,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宗教界相关人员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免票、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宗教活动场所可以进行法人登记等。

 (六)从领导机制来看:《条例》强调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坚持因势利导,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写入法规,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建设,不断提升“导”的能力,确保“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七)从与时俱进来看:《条例》立足云南实际,着眼长远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宗教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南传佛教僧阶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时限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风格改造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充分体现我省地方宗教工作实际。      

五、《条例》的重要作用

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条例》历经多次修改,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凝聚了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宗教界人士的共识,凝聚了各级宗教干部的智慧。

《条例》是云南省第一部地方性宗教法规,是我省宗教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宗教工作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全面推进法治云南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我省宗教领域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关系健康和谐,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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