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味之祖,食肴之将: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1956)云南民族地区的食盐工作
食盐不仅是人们日常烹饪中不可缺少的调味品,更是人体中不可缺少的物质成分。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在历代文献中均有记载。《管子》:“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汉书·食货志》引用王莽的诏书说:“夫盐,食肴之将。”明代宋应星在其《天工开物·作咸》中写道:“辛酸甘苦,经年绝一无恙。独食盐,禁戒旬日,则缚鸡胜匹,倦怠恹然。”可以说盐是一切味道的核心,辛酸苦辣可以各自成味,而盐却统领所有的味道。
新中国成立前,云南民族地区食盐缺乏,“盐贵如银”。“一只麝香换一斤盐”的不等价交换时有传闻。
1950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云南省委对民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标志着新中国云南民族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
1950年11月,云南省委第一次少数民族工作会议作出向边疆民族地区派驻民族工作队的决定,其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务是开展对敌斗争,做好生产、贸易和文教卫生工作,大力培养民族干部,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工作队进入边疆民族地区时都携带食盐供应群众,民族地区争相传颂“有共产党才有盐”的佳话。同时,广大队员在工作中切实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向各族群众展示了与旧官僚完全不同的崭新的革命形象,得到了各族群众的爱戴和尊重。
齑 盐 自 守:
新中国成立前后民族地区缺盐之状况
据云南盐务管理局在民国35年年报中说:“民国以还,几经改革,抗战而后变更尤大,究不足以挽衰颓,济民食。”当时,交通不便,盐的驮运十分艰辛,又有灶户、官府、销商的层层盘剥,到了销地盐价昂贵,“斗米斤盐”渐成常态。在双江地区50斤谷子换3斤盐,丽江半斤贝母(名贵药材)才能换1斤盐,腾冲要一驮棉纱换一驮盐,人民贫苦,不胜负担。边远山区常年缺盐淡食,在怒江贡山县一个独龙族的寨子竟有平生未尝过盐味的老人。所以,傣族把食盐叫作“白色的金子”,白族把食盐当作结婚的礼品。20世纪40年代后半期,全省人口约1600万,年销食盐不到5万吨,平均每人年消费3千克左右,只及当时正常需要的一半。(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云南省志·卷19·盐业志》,1993年,第3页)
食盐对于云南民族地区的群众而言显得如此紧缺和珍贵,其背后有着较为复杂的因素。首先需要提及的就是赋税繁多的问题。近代云南较为深入地介入到了整个中国复杂多变、波谲云诡的政治局面中,从护国、靖国到抗战,一系列的军事行动,使得云南“军需浩繁,财力艰困”,国民政府将许多开支都加征到盐税中,如军饷捐、金融借款、公路股捐、公路费、工程费等,导致了这一时期盐价虚高,人民食盐困难。其次,技术落后。1949年云南制盐井场共19处,除1932年盐运使张冲对一平浪盐厂进行“移卤就煤”的改革(改用大平锅煤煎)外,其余盐井场均以铸铁圆锅或桶锅用柴薪煎盐,年复一年,木柴采伐过量,井场周围满目荒山。这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到后期“柴运日远,薪本渐高”。最后,运输不便。云南地理环境复杂,道路不便。除法国人修建的、于1910年通车的滇越米轨铁路(今昆河线)和云南修建的滇缅公路干线外,大部分民族聚居地区的食盐均靠人背马驮,每年驮盐骡马失蹄堕江和商贩病死瘴乡者时有所闻。民谣说:“要到潞江坝,先把老婆嫁。”商人视边地为畏途,食盐供给困难加剧了民族地区食盐短缺。上述情况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局面。
革故鼎新:
中国共产党对云南民族地区的食盐政策
云南和平解放后,商业部门经常组织贸易小组跟随解放军或工作队进入民族聚居区,首备的商品就是食盐。中国共产党将食盐看作发动群众、团结民族、巩固政权、安定民心的重要战略物资,当时人们把食盐叫作“政治商品”。
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问题,1950年8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云南边远兄弟民族区食盐供应方案函》,对于民族地区的食盐工作做了统筹安排。面对盐价过高的局面,制定了减税和免税的方案。在食盐的税率方面,对民族地区的食盐税额提出了减税、免税的要求。唐仁粤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地方编》记载,“(二十世纪)50年代初,全国食盐税每吨为新人民币100-140元,云南食盐按最远、次远、次近及近4类地区,分为免税区和减税区,每吨食盐税额为20、40、60、70、80元,在40个边远兄弟民族区、县实行。1951年食盐零售每500克降到0.21-0.34元不等。”因过去私盐泛滥,质量参差不齐,在食盐销售贸易方面,设立由政府管理的销盐机构,“每县设一销盐机构。有盐井盐业公司之县,由盐业公司负责,无盐业公司之县有贸易公司之县由贸易公司代销;无贸易公司及盐业公司之县由当地政府配备干部三人,仓扶一至二人,设立分销处,编制供给由盐业公司负责”。在售价方面,采取灵活的政策,“维持生产成本不赔不赚,按实际开支核定管理费,但为合理掌握盐价,在成本高的厂区可略赔,成本低的可略赚,以兹调剂,由盐局具体拟定厂价报财厅财委核备施行”。针对民族地区食盐运输困难的局面,当时政府尚未有足够的能力承包下来,于是鼓励私商运销,特别是零售商,规定“地区差价视销区距产区之远近规定百分之二至五之利润,成本只算场价加运费途耗不加管理费利息,批零差价规定为百分之十至十五”“运输公盐需要之运输力之组织由当地专县人民政府负责,运费由经营机构负担”。近代云南币制混乱,民族聚居区多使用半开(近代云南流通银币中的主币),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根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规定人民币与半开混合流通区,银行按当地市价九折收兑半开,无银行机构之县由贸易公司或食盐分销处代兑;无人民币流通之地区,由盐业公司按当地九折比例规定半开盐价,收入之半开,按原价先交贸易公司收购土产,贸易公司用不出者,按原价交银行折换人民币。针对原先盐井场生产技术落后的问题,政府全面推广房柱法采矿,集中制卤。在制盐方面,不再使用燃柴煮盐的土法,极力推广一平浪的煤煎法,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产效率。
1953年,又针对现实情况不同的民族聚居地区制订了不同的食盐销售方案。首先针对双江、梁河、龙陵、腾冲、龙武、红河、元阳、屏边、六顺、盏西、江城等11个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土特产较为丰富的地区,采取酌计经营费百分之二,利润百分之二的核价。其次在勐海、景洪、宁江、勐腊、墨江南部、盈江、潞西、遮放、维西、中甸、福贡、碧江、宁蒗、华坪永胜凉山区、丽江第六区、恩梅开江区、广南、麻栗坡、西畴、马关、河口、芒市等22个人民生活水平稍低于第一类,有部分土特产,经济条件虽比较好,但接近边疆的地区,采取不赔不赚的方针,酌计经营费百分之二,不计利润。最后在澜沧、沧源、勐遮、金平、耿马、镇康、莲山、陇川、瑞丽、贡山、德钦、泸水等12个人民生活艰苦,土特产较少,又是在边疆地带,政治情况复杂的地区,采取按直接成本(产地场价及盐税)加运杂费供应,不计经营费及利润,甚至赔本的方针。
尔惟盐梅:
食盐工作对云南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贡献
《尚书》中记载:“若作和羹,尔惟盐梅”(殷高宗让傅说为宰相,将其比作汤羹中的盐以示其重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云南民族聚居地区的这一“和羹”中,兄弟民族时常缺盐淡食,中国共产党以不同的方式为这一锅“和羹”带来了“盐分”。对边疆民族地区食盐供应的重视,是中国共产党促进民族团结、民族融合、民族交流的实际行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我们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高屋建瓴的理论背后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取得的丰富历史经验与教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云南民族地区所实行的食盐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对于各族同胞的关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关怀跳出了在“大汉族中心主义”影响下旧的统治者“顺则抚之,逆则剿之”的心理,而完全是从平等的角度,是从将各民族自觉地置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角度来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的,因此可以说党在云南民族地区实行的食盐政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在党的领导下迈入一个新时期的时代注脚。
(责任编辑 纳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