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动云南建设示范区能级跃升
2026-05-06
作者:
文 /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张睿莲
来源:
《今日民族》2026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云南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长期以政策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在法律全面实施背景下,云南需推动示范区建设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从示范创建向标杆引领、从经验做法向制度规范的系统性跃升,以法治刚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法治方式提升边疆治理效能,为全国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提供云南方案。
一、时代背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民族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长期实践中,我国逐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以法规政策为支撑的民族工作制度体系,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随着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不断涌现,传统政策驱动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政策稳定性不足、刚性约束较弱、长效机制缺失等问题,难以适应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由此,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成熟的经验、核心的要求、关键的任务上升为国家法律,成为必然选择。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该法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从政策性引导向法律性规范、从阶段性推进向常态化保障、从地方性探索向全国性统一的重大转变,为云南建设示范区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二、实践根基:云南以政策创新铸就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典范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之一,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个缩影。自 2015 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来,云南坚持以政策引领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支撑、以实践探索为路径,走出了具有云南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之路。
(一)顶层政策设计统筹示范区建设全局
云南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示范区建设主线,出台《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构建省级统筹、州市主责、县市落实、乡村发力的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坚持示范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从“软任务”转化为“硬约束”。
(二)惠民政策供给夯实民族团结物质基础
云南坚持以发展促团结、以团结保发展,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实施整族帮扶、精准脱贫,11 个“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实现整体脱贫,历史性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涉藏州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和项目支持力度,推动交通、水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生态产业、文旅产业,让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民族团结筑牢坚实物质根基。
(三)文化政策引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云南坚持以文化人、以文凝心,出台政策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传承基地建设工程,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文化品牌。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良好习俗,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在云岭大地深入人心,不断增进各民族文化认同、情感认同、国家认同。
(四)治理政策创新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云南立足边疆多民族聚居实际,以政策创新推动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实施“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边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带建设等重点项目;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推行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边疆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形成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社会氛围。
多年实践让“民族团结、宗教和顺、边境稳固、社会和谐”成为云南最鲜明的底色,但政策引领模式存在灵活性有余而稳定性不足、引导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普惠性有限而刚性覆盖不足等问题。随着该法实施,云南必须加快从政策主导向法律保障转型,推动示范区建设实现质的跃升。
三、逻辑跃迁:从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是示范区建设的必然选择
从政策引领转向法律保障,不是对原有政策的否定,而是对成熟经验的法治固化、对工作体系的制度升级、对治理效能的法治赋能,是云南建设示范区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更高水平的必由之路。
(一)以法律权威提升建设稳定性
政策易受阶段、人事、环境影响,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普遍约束力和长期稳定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民族工作核心要求、各地实践成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组织、公民个人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责任。云南以法律保障推进示范区建设,能够摆脱阶段性政策依赖,形成稳定、连续、统一的工作机制,确保示范区建设不因环境、形势变化受影响,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长期坚持、持续深化。
(二)以法律刚性强化责任落实
政策多以行政推动、倡导引导为主,刚性不足易导致落实会弱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权责清晰、奖惩分明、监督有力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云南以法律为抓手,能够将示范区建设任务从“倡导性要求”转化为“强制性义务”,从“工作部署”转化为“法定职责”,倒逼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推动示范区建设从“软创建”转向“硬落实”。
(三)以法律公平实现全域普惠
政策往往聚焦特定区域、群体,普惠性存在局限;法律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契合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本质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机会均等化、权利保障均等化。云南以法律保障,能够打破区域壁垒、群体差异、身份界限,让法治阳光普照各族群众,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夯实民族团结的社会基础。
(四)以法治效能赋能边疆治理
云南作为边疆民族省份,治理任务复杂繁重。实践证明,法治是边疆治理最可靠的方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定、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维护边疆稳固提供法律武器。云南以法律保障推进示范区建设,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挑战、化解矛盾纠纷、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边疆长治久安和民族团结进步互促共进。
四、实践路径:以法律实施推动云南示范区建设能级跃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在于执行。云南应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实施为契机,对标法律规定、紧扣示范区定位、立足云南实际,在立法配套、执法落实、司法保障、普法宣传、实践创新五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示范区建设从政策引领向法律保障全面转型。
(一)完善地方立法配套,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
坚持上位法引领、地方法配套,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依据,系统修订完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修订《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细化示范区建设法定任务、保障措施、考核机制,突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特点;二是围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边境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出台针对性强的专项规章;三是推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把法律要求转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规范,形成上下贯通、务实管用的法治体系。
(二)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法律要求转化为实效
云南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纳入政府工作全局,与示范区建设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一是将法律规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项目、具体举措,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共同富裕、保障公共服务、保护民族文化等法定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二是以法律保障“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边境幸福村巩固提升建设等重点工作提质升级;三是建立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人大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政府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法律条文落地见效。
(三)强化司法执法保障,依法维护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定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力量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一是加强民族领域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治理妨碍民族团结的行为;二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畅通群众司法诉求渠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法治方式与基层自治、道德规范、民族习俗协同发力,源头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四是依法维护边疆安全稳定,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民族分裂活动,以法治固边、稳边、兴边。
(四)深化全民普法宣传,让法治精神融入民族团结血脉
坚持普法与创建相结合,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走进千家万户、融入日常生活。一是将法律宣传纳入“九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常态化、大众化普法活动,用群众听得懂的方式解读法律知识;二是推动法律宣传“十进”,实现机关、乡村、社区、部队、学校、企业、园区、景区、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全覆盖,实现网络全覆盖;三是推动法治教育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合,让各族群众既明白民族团结的道理,也知晓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律义务,营造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法治与实践融合,打造全国法治示范样板
立足云南实践优势,推动法治保障与实践创新深度融合,打造全国民族工作法治化示范样板。一是总结推广互嵌式社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边境幸福村建设等成熟经验,将其法治化、制度化;二是探索民族地区共同富裕法治保障路径,以法律保障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三是创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法治建设,依法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交融创新;四是打造边疆民族地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云南样本,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法治是民族团结的保障线。从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云南建设示范区迎来了新的历史性跃迁机遇。站在新起点上,云南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法治思维贯穿示范区建设全过程,把法治方式融入民族工作各方面。以良法促团结、以善治护繁荣、以法治保稳定,推动示范区建设从“先行示范”向“标杆引领”、从“实践探索”向“制度定型”、从“云南经验”向“全国样板”持续跃升,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云南力量。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 刘瑜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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