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创新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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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一部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法律。“今日民族”特邀4位专家,请他们围绕这一热点话题,谈意义、话期待。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正式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该法律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新要求、新特征,在立法定位、价值导向、实践路径上实现多重创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理论支撑和实践遵循。

立法定位创新:

从“管理规制”到“促进引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突破传统民族事务立法“管理型”路径局限,确立“促进型立法”的全新定位,实现立法理念与功能的根本性转型,这是其最核心的创新底色。它不再以规范约束为单一目标,而是以激励引导、资源支持、机制协同为着力点,将国家责任、社会协同与个体参与有机统一,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体建设新格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促进”为核心要义,兼具激励引导与底线约束双重属性,既通过倡导性、授权性条款明确国家、社会、公民的正向责任,鼓励全社会主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又通过禁止性、惩戒性条款划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红线,形成正向激励为主、刚性约束为辅的立法逻辑。这种定位创新,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从单一政府管理转向多元社会共治,既彰显法治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主动性、发展性保障,又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目标,让法治成为凝聚民族共识、推动共同发展的核心动力。同时,该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形成互补协同格局——民族区域自治法聚焦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度保障与权利落实,而该法覆盖全国全域、贯通各领域各环节,共同构成新时代民族工作“一体两翼”的法治体系,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核心主线创新:

从“民族团结”到“铸牢为纲”

该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遵循与核心主线,实现民族工作立法价值的历史性升维,是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的法治化转化与制度化固化。

这一主线创新标志着民族工作价值坐标的根本性重构:从侧重“民族团结”这一结果状态,跃升为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思想根基与行动自觉;从强调各民族“团结一致”的外在表现,深化为培育“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内在认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明确为立法首要目的,并从精神引领、交往交融、发展保障、监督追责等全链条构建制度支撑,确立“增加共同性、尊重差异性”的立法导向。具体而言,通过“五个认同”教育、共有精神家园构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等条款,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从思想根源上夯实共同体认同。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将“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融入法律规范,打破西方“民族对立、文化隔阂”的叙事陷阱,构建起多元一体、交融共生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民族法治话语体系。这一创新,不仅是对我国“大一统”历史传统与民族融合规律的法律回应,更是应对新时代民族领域风险挑战、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政治要求转化为刚性法律义务,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治理逻辑创新:

从“条块分割”到“系统整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系统思维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起“全方位、全领域、全链条”的民族团结进步治理体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系统性升级。该法打破传统民族事务治理的部门壁垒与领域分割,确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核心任务,将民族团结进步要求全面融入城乡规划、教育医疗、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网络治理等各领域,彻底消除“民族工作只是民族部门工作”的治理误区。在治理维度上,聚焦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从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心灵空间三个层面推动各民族全方位互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责任明确、监督有力、激励有效、惩戒到位的全链条实施机制,确保法律落地见效。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的民族团结进步责任,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人人尽责”的责任体系,破解“责任虚化、落实缺位”问题。建立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元监督体系,明确检察机关可对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网络运营者等不同主体,设定差异化法律责任,严厉禁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利用网络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形成“全覆盖、无死角”的惩戒机制,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这种“全域融入、系统协同”的治理逻辑,将民族团结进步从专项工作转化为全社会共同责任,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治理格局。

制度设计创新:

从“问题应对”到“靶向破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大流动、大融居”时代特征,聚焦人口流动、空间互嵌、文化交融等关键场景,推出一系列创新性制度安排,实现立法与实践的精准对接。

在条文中,首次将“统筹发展和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民族工作法治框架,明确将民族领域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既强调通过高质量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物质基础,又突出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实现“发展促团结、安全保发展”的良性循环。创新“共有精神家园”构筑制度,强化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象征保护义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将国家认同转化为具体法律责任。通过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制度,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既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自由,又以通用语言文字为纽带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中华文化融通机制,既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又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三项计划”法定化,明确国家层面统筹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从制度层面打破地域、民族、身份壁垒;同时,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跨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就业创业平等保护等痛点,明确禁止民族歧视,推动优质公共服务向民族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地倾斜,实现“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原则走向实践。同时,通过构建“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体系,缩小发展差距凝聚民族共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突破传统“输血式”帮扶模式,构建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人才培养、生态补偿等多位一体的发展保障体系,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深化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推动民族地区绿色低碳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以共同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化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创新,本质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突破。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领制度设计,以系统思维整合治理资源,以创新机制破解现实难点,以协同衔接完善法治体系,既立足我国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又回应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时代需求,既彰显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制度优势,又为世界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政策引领”走向“法治保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  刘瑜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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