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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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规范和引领民族事务治理的根本遵循。新时代以来,党的民族工作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破解民族工作发展难题、凝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磅礴伟力的核心路径,也是重要时代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系统构建起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框架。

一、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理基础

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置于法治轨道,有着深厚的法理根基,主要体现在宪法原则的根本统领、百年历史经验的系统总结、法律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确认三个维度。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工作,首要之义是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宪法确立的民族平等与团结的根本原则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根本法律效力依据。宪法序言中明确了中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将维护民族团结写入公民义务。宪法总纲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正是宪法精神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发展和具体化。

将行之有效的民族工作经验法治化,能够确保民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事务的百年探索与成功实践经验,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深刻阐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这既总结了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通过法律形式将其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法律对多元一体格局的确认,为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强调,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历史事实和现实关系的确认,为全社会树立了共同的价值坐标。此外,本法总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多元”与“一体”的辩证关系法治化,既维护了民族团结的生命线,又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为在法治框架内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提供了准绳。

二、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贯穿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对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了系统明确的顶层设计与操作规范。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贯穿民族事务治理始终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法治既是规则之治,更是价值之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篇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总则第三条明确这一主线定位,要求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关于中华文化认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的规定,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中关于互嵌式社区建设、开展跨区域交流活动的规定,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均紧扣增进“五个认同”展开,牢牢把握民族工作正确方向。

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治理的制度框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族事务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政治层面,总则第八条重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经济层面,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融入国家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在文化层面,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中华文化符号、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相互衔接、相互支撑,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律网络,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

以健全的责任和监督机制确保治理的刚性约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设立专章“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构建了严密的责任链条。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则具体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乃至军队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职责。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三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行为,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规定了包括责令改正、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不同层级的法律后果。其中第五十九条专门针对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等行为设置了罚则,第六十一条对网络运营者的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使得法律不仅有倡导性条款,更有禁止性规定和惩戒措施,显著提升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更需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真正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实施路径,确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民族工作的各环节,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提质增效。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依法治理有机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实践中,要将党的领导全面贯穿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各环节,以政治引领确保民族事务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率先垂范,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问题,确保党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一致行动。

二是健全配套法规规章与政策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有效实施离不开系统完备的配套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支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该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部门规章。

三是强化法治队伍建设,夯实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人才根基。严格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度融入法治队伍教育培养体系,引导广大法治工作者深刻领悟法律的核心要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持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能力,推动工作模式转型升级,改变以往依赖行政手段、情感化处置的传统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决策制定、履职办事依法依规,保障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有序推进。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筑牢法治社会思想根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需以全民守法为基石,要严格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及开展宣传教育的各项规定,以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尤其要抓好青少年关键群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其成长全过程。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增强法治意识,凝聚团结奋进思想合力。

五是依法分类化解民族事务领域的矛盾纠纷。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据此,民族事务治理需结合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特点,采取分类施策的针对性措施:对于一般性民事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行业调解组织的前端作用,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基层一线;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的敏感问题,要依法依规审慎处置,既不能简单归为民族问题,也要防止忽视问题背后的民族因素;对于假借民族身份挑起事端、制造民族对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既避免了治理失度,又筑牢了社会秩序底线。


(责任编辑  刘瑜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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