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印发意见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026-01-28

11月26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云南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目标,聚焦工作主线、文化互鉴、体系共建、服务共享等,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深度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贡献力量。到2030年,少数民族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政策保障更加完备,少数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更加有效,互鉴融通更加充分,人才质量数量双双提升,形成健康共护、文化共融、发展共享”的发展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用更加凸显。

《意见》从四个方面安排了主要任务。一是聚焦工作主线,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全过程各方面。二是聚焦文化互鉴,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保护传承和互鉴融通。三是聚焦服务共享,提升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四是聚焦体系共建,拓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应将少数民族医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纳入本系统重点工作统筹推进,按照部门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指导本领域相关工作落地见效。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督促指导,将《意见》纳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讲好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云南故事。

(转自:云南省民族宗教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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